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5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镇**村**小区岳母家做客,与其妻子的堂弟徐某甲(在逃)在山上溜达,发现被害人黄某甲放养在此的一只重75斤多的母黑山羊,2人经商议,由被告人张某某看住山羊,由徐某甲回家中拿来绳子,将山羊拴在树上,等下午晚点没人找羊即盗走杀肉吃。约15时,徐某甲找来徐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开五菱面包车,2人一起到山上将拴住的山羊搬到车上,然后接了正在岳母家聊天的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上车后即提出到**村“街上”杀羊,3人驾驶面的车到达后由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刘某某帮忙宰杀。约17时,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岳父的现代小车接了徐某甲、徐某乙一起到达刘某某家中,由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刘某某加工费80元,3人将羊肉瓜分带回各自家中。经浏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山羊价值2250元。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陈述;3、证人刘某某、肖某某和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徐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拘役3个月以下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7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认罪认罚-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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