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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炎陵县**镇**排**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唆使傅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盗窃摩托车,并承诺以50元/辆的价格负责收购。次日凌晨,傅某某和李某某(2004年7月25日出生)在炎陵县**大楼楼下盗走陈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在炎陵县**镇**小区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滨崎牌摩托车;在炎陵县**镇**路**陶瓷批发部门口盗走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照为湘******钱江牌黄色踏板摩托车;在炎陵县**镇**中路***油漆店门口盗走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事后,张某某以250元价格将立马电动车出售。经炎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五辆摩托车总价格为2051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江丽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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