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无逮捕必要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其朋友赵某某出租屋内,趁赵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微信解锁打开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自己手机微信转账2500元。破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向被害人赵某某退赔赃款25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