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镇**村**农民,住该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山丹县万和广场建筑工地南侧出租院落,从后门进入,使用院内一金属钻头撬开屋门,将四川省**市**区**镇居民王某某价值1190元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280元的“VIVO”手机一部,四川省**市**区**镇居民刘某“OPPO”手机一部(无法作出价格鉴定)盗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手机销赃,得赃款挥霍。
破案后,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追回,发还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提取的金属钻头;6.山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荣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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