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威市人,系金昌市**学校学生,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口**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金川区文化街“莎莎国际KTV”喝酒娱乐。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李某某外出上厕所之际,提议盗窃其曾留意的一辆停放在本市金川区西坡天庆二期小区内的摩托车。李某某回来后,三人离开“莎莎国际KTV”。在金川区西坡天庆二期小区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向李某某、郝某某提议盗窃摩托车并通过小区侧面通道进入小区。三人行至该小区14栋楼下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郝某某放哨,由李某某帮忙合力将朱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甘C*****号绿色“莱宝驰”牌摩托车盗走。三人将摩托车推至本市金川区西坡生活区附近后,李某某、郝某某先行离开,被告人张某某将所盗摩托车藏匿到其朋友租住的**号出租屋内。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卸去车牌并剪断车辆保险线后,与李某某、徐某某将车辆推行至西坡生产区空地时时被恰巧路过的朱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所盗车辆被扣押并已发还朱某某。经金昌市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6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证人徐某某、李某某、郝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6、金昌市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文娇
检察官助理:马鸿雁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412****;
2.刑事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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