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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3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早上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草场坡**网咖内,趁被害人魏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79号机电脑桌上的OPPO牌R9S plus手机一部,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户籍信息;

4.现场指认照片;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7.谅解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材料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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