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省**局**中心合同工,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座**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从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曹操出行专车时,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上述车辆内后车门把手卡槽内的一部苹果牌XR型(MT1D2CH/A,128G)手机,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局36号福建省税务局下车。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苹果手机关机后藏匿,并在曹操出行专车平台电话询问时否认拿走被害人王某某手机的事实。经鉴定,上述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96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苹果牌XR型(MT1D2CH/A,128G)手机照片;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藏匿手机地点、盗窃手机地点、所盗手机、所乘坐曹操专车作案时视频监控截图的辨认,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被盗手机及其通话记录的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手机内提取到被害人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张某某乘坐曹操专车作案时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张某某同曹操专车平台电话通话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英
检察官:宋璟
2020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
4.现涉案被盗苹果手机已经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