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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身份证号码35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室,无固定工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满足其个人“性心理需求”于2019年1月至7月间,在宁德市东侨金域兰湾、状元府、东湖豪门等居民住宅小区,共盗窃女性内衣裤2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淘宝购物截图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15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章 勇

检察员:陈长龙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339593****;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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