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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张泽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村**组。因盗窃,于2016年9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8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泽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泽江到晋江市**镇**村养猪场一仓库内,盗走被害人颜某某若干电缆线;

2.2019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泽江到晋江市**镇**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农田,盗走被害人施某某100米价值人民币793元的“**”牌电线;

3.2019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泽江到晋江市**镇**村菜地,盗走被害人郭某某80米价值人民币688元的“**”牌电线。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泽江在晋江市**镇**社区“**”网吧被抓获。

被告人张泽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证言:被害人颜某某、施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泽江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泽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泽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泽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泽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泽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泽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恒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泽江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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