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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网上黑客“黑猫”(身份不明),之后被告人张某某花费3万元向“黑猫”购买一个网址用于装备升级及游戏代练。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可以通过分享网址病毒连接盗刷他人支付宝或者微信上的余额。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把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及柯某某的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转发给黑客“黑猫”,随即“黑猫”制作病毒链接发给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借用被害人林某某手机,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在时,偷偷的用被害人林某某手机带有病毒连接的二维码,将其支付宝和微信上的钱款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共五次盗刷转走被害人林某某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共累计盗窃金额10945.3元。

目前,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提取笔录、支付宝及微信流水记录、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江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街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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