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迎霞新城北区10号楼楼下,沿外墙煤气管道攀爬,由窗户潜入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503单元,盗走现金人民币105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迎霞新城北区1栋1306单元被公安民警抓获。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获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视频监控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5.视听资料:小区视频监控;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永康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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