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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婺源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文博路青少年活动中心门口右侧的人行道上趁四下无人盗走被害人潘某某一部白色捷安特牌ATX660自行车,后其将该自行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另案处理)。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406.24元。

2、2020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文博路十八中象园分校对面人行道上趁四下无人用T型撬锁工具撬锁后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部红黑色喜德盛牌黑客700自行车,后其将该自行车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另案处理),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648.03元。

3、2020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文博路福州市博物馆门口趁四下无人用T型撬锁工具撬锁后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部木碳灰色捷安特牌ATX860自行车,后其将该自行车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另案处理),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57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到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

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票、收款收据、保修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4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格为人民币56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何文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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