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1********,汉族,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楼**号,1991年10月曾因盗窃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18时多,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本镇集义村村民徐某某家聊天、喝酒,期间,两人谈起可将旧钱(旧版的壹角、贰角等零钱)拿去换钱一事,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跟随徐某某进去睡房里寻找旧钱并查看年份。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发现睡房桌子右边上格抽屉里放有一个未拉链的黑色钱包,包里都是一百元面额的现金,遂产生将其盗走的心理。紧接着张某某趁徐某某背过身体正在寻找旧钱不注意之际,伸手悄悄将装有现金的黑色钱包偷出放进自己的裤袋里,并轻轻地将抽屉推回。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便迅速离开徐某某家,在途经集义村径口桥时,将黑色钱包内的现金取出放进裤袋,然后将黑色钱包扔进河里。现查实,被盗现金数额为人民币22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老年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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