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3年11月14日,被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松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5月28日因盗窃被元宝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期间,元宝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的未执行),2020年5月30日,因盗窃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府**区**超市财神爷处盗窃人民币200元。
2.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大街**号**房产财神爷处盗窃人民币59元,被盗的59元当时归还店铺。
3.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小区北门**超市财神爷处盗窃人民币250元。
4.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赤峰市翁牛特旗**镇**路南段**酒城盗窃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邹某某、余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穆某某、余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及其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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