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4 日,被告人张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永旺梦乐城西面靠钟南街北侧车棚,趁无人之际,采用手推的方式窃得满某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321 元雅迪牌电动车1辆。

2019 年8 月31 日,张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永旺梦乐城西面靠钟南街北侧车棚,趁无人之际,采用手推的方式窃得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1416 元爱玛牌电动车1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购买凭证等;

3.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满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清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