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村** 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4 日,被告人张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永旺梦乐城西面靠钟南街北侧车棚,趁无人之际,采用手推的方式窃得满某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321 元雅迪牌电动车1辆。
2019 年8 月31 日,张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永旺梦乐城西面靠钟南街北侧车棚,趁无人之际,采用手推的方式窃得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1416 元爱玛牌电动车1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购买凭证等;
3.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满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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