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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原阳县******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曾因犯介绍卖淫罪、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在荥阳市**镇**村河南**建筑工地保安值班室内,被告人张某某事先套取了被害人冯某某的手机支付密码,趁冯某某睡觉之际,先后盗取冯某某手机内的微信零钱、邮政银行卡内现金及支付宝花呗,盗窃金额共计两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形,拘役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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