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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随身携带多把钥匙,在本市市未央区纬二十九街坊将蓦阑美容养身机构的门锁打开,进店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店内的照相器材盗走,经查,相机包内有盗窃尼康牌D7100相机一个、镜头两个、充电电池一块(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503.9元)。后张某某到本市新城区尚朴路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了被盗物品。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证人证言;

5、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

6、价格鉴定意见;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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