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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2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在西安市雁塔区实施盗窃。张某甲已于2020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底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创业大厦三楼乐透台球厅盗窃玉溪香烟3条(购价630元)及现金4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2.2020年0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再次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创业大厦三楼乐透台球厅盗窃软中华香烟1条(购价620元),芙蓉王香烟2条(购价共45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2条(购价共1000元)及现金8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3.2020年0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进入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天公大厦4层科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同事放置于公司办公桌上的“联想”牌及“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各1台盗取,后逃离现场。其后将被盗“联想”牌及“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分别以120元、550元的价格销赃至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商业街十字路口腾飞通讯、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商业街365电脑连锁店。破案后,赃款已挥霍,被盗两台笔记本电脑已追回。经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33元,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收款收据、扣押清单领条、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因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部分赃物已追回。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琼英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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