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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77年4月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0年8月因脱逃罪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8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0月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购买假币罪、盗窃罪,于2000年9月15日被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于200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于2014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B*****微型车到盘州市刘官街道**村**组,用起子撬开被害人王某某家超市门后,进入超市盗窃了不同品牌香烟一批(58条和133包)及现金300余元,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的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张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琴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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