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号。因抢夺违法行为于2011年8月19日被治安拘留二十日;因诈骗违法行为于2012年10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于2013年10月30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损毁铁路设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街**栋盗窃二组暖气片,并将盗窃的暖气片运往立山区建国大道**栋**收购站进行销赃,在鞍山市铁西区启明附近用销赃所得人民币225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吸食;
2、2019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街**栋、**栋盗窃二组暖气片,并将盗窃的暖气片运往立山区建国大道**栋**收购站进行销赃,在鞍山市铁西区启明附近用销赃所得人民币22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和饭店消费;
3、2019年7月24日20时,被告人张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街**栋盗窃三组暖气片,经群众举报,民警当场将其抓获,被告张某某对以上三起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暖气片价值为人民币820元。
涉案7组暖气片已发还给被害人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景慧
代理检察员:相石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鞍山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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