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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进贤县**镇**路、**路等地多次盗窃钢管。张某某采取用刀割破空调外机铜管胶套,再用手将铜管掰断的方式盗窃空调外机铜管21次。经鉴定,被盗铜管价值总计3424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述;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盗财物价值34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

2020221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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