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号楼**号。因犯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女朋友邓某某、表哥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开饭开饭”餐馆用餐后,途径南坪步行街南坪金店门口时,发现对面马路边停放着一辆黑色 “帝豪”牌踏板摩托车且未拔钥匙,张某某遂心生盗窃之意。经其女朋友邓某某劝说未果后,张某某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盗走,并沿着二小区方向骑回南岸区**路**号**家中供自己使用。2019年9月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张某某住家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被盗的摩托车。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指认笔录、赃物指认笔录等笔录;
6.《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可判处缓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 梅
检察官助理:凌高锦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52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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