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乡**街**号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同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日、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改装电表人员到重庆市开州区**镇**乡,先后为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增加电表电阻致电表少计电量的方式盗窃电力,盗窃电力共计价值人民币37327.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改装电表人员将庄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家中的电表进行改装,导致电表少计电量。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庄某某家盗电价值为人民币3799.53元。
2.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改装电表人员将周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家中的电表进行改装,导致电表少计电量。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家盗电价值为人民币7391.69元。
3.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改装电表人员将杨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家中的电表进行改装,导致电表少计电量。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家盗电价值为人民币4778.21元。
4.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改装电表人员将刘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家中的电表进行改装,导致电表少计电量。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家盗电价值为人民币2743.24元。
5.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改装电表人员将陈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家中的电表进行改装,导致电表少计电量。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家盗电价值为人民币18614.98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案发后,以上窃电业主均已补缴窃电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刑事判决书、供电公司检查工作单、户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庄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表检验报告、价格认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327.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来
检察官助理 冉林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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