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201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未检审查起诉中)、刘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熊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132号门面对面人行道处,采用搭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渝B*****黄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29元。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重庆市巴南分局圣灯山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机动车信息、网络销赃信息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协助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江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2017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盗窃一辆价值4829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3.有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8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涛
检察官助理:熊吉梅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784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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