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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现租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房。无业。2005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道**道处,使用异形起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的蓝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一台。随后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一废品店。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83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后,于2020年7月8日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收据、关于涉案宗申电动三轮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记录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截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鸣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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