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2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8时许,在鞍山市高新区万达广场东北处,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朱某某送外卖的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池及外卖保温盒共计价值人民币3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葛澜
2021年1月18日
附: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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