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村**号,现住址为高密市**街道**庄**区。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丈夫刘某甲(另案已判决)骑电动三轮车,到高密市齐鲁纺织城西门刘某乙施工现场盗窃钻杆1根,运至高密市**街道**村**废品回收站销售。
2019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骑电动三轮车,从高密市齐鲁纺织城西门施工现场盗窃钻杆4根,运至**废品回收站销售。
2019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骑电动三轮车,从高密市齐鲁纺织城西门施工现场盗窃钻杆2根,运至**废品回收站销售。
201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骑电动三轮车,从高密市齐鲁纺织城西门施工现场盗窃钻杆2根,运至**废品回收站销售。
2019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骑电动三轮车,从高密市齐鲁纺织城西门施工现场盗窃钻杆4根,运至**废品回收站销售。
经鉴定,被盗钻杆价值7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慧敏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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