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乡**行政村**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西夏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7时许,被告人张**串至西华县**镇乐购超市,将停放在乐购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装有绿色车棚的洛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的电动三轮车系被害人任**于2020年10月7日在西华县**镇洛嘉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任**的陈述;
3、 证人张**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7、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系刑满释放不满一年的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金超
检察官助理:王思齐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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