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路**小区**街**楼,2018年5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其摩托车没有车牌不能在加油站正常加油,便在乐昌市城区内的公路旁、小区周边等地盗窃他人的摩托车汽油、电瓶。具体实施盗窃的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9月24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分别二次盗窃了丘某甲停放在**小区的**商店旁的摩托车油箱中的汽油,其中9月24日凌晨其在盗窃过程因看到商店门前装有监控,便放弃拿走己装好的汽油,属犯罪未遂。
2、2020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10月23日晚上及10月30日晚上,张某某3次盗窃了丘某乙两辆停放在**路**号商铺对面的马路停车位上蓝色三轮车油箱中的汽油。
3、2020年10月30日晚,张某某在乐昌市**路**花苑**栋楼下盗窃一辆红色摩托车的电瓶,取下电瓶欲逃离现场时被车主陈某某发现并被当场控制。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人民币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指认图片、辨认笔录等书证物证、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年内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 周妮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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