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6区中洲华府**期**层停车场内寻找盗窃目标,见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特斯拉牌白色电动小车驾驶位一侧的车门未关紧,遂从该侧车门进入车内,随后在主副驾驶位中间的储物格内,翻找到一个装有人民币32000元的塑料袋。被告人张某某遂将塑料袋内的现金全部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公寓**房被抓获归案,并从现场缴获剩余赃款共计人民币36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部分赃款人民币3629.5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其余赃款未追回。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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