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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09年8月4日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通知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塔山西路“小飞熊”网吧路口,将被害人苏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在家中将盗窃的电动车拆卸,并将拆卸所得的电动车车架卖于安顺市第七小学附近一家废品收购站,其余电动车外壳、电瓶、零件存放家中。经鉴定,被盗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残疾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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