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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小**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华润大厦A座楼下东亚银行门口,窃得被害人毛某某所有的黑色城市恋人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100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土、姚瑶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

2.案卷4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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