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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罪)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城员工宿舍,2020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4 月27 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阿克苏市**小区大门前,趁四下无人,通过接改电动车线路的方式盗窃电动车一辆,并将车辆藏匿于**电动车车棚内,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970 元人民币。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并赔偿受害人现金500元。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商场后面楼梯处,通过接改电动车线路的方式盗窃红色的塔兰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之后以3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972****。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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