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路**城员工宿舍,2020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4 月27 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阿克苏市**小区大门前,趁四下无人,通过接改电动车线路的方式盗窃电动车一辆,并将车辆藏匿于**电动车车棚内,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970 元人民币。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并赔偿受害人现金500元。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商场后面楼梯处,通过接改电动车线路的方式盗窃红色的塔兰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之后以3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972****。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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