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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池县******号住华池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外逃2019年6月6日院批准逮捕1119日被华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已判同案犯张某甲、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白色无牌三菱暗罐车到华池县**乡境内的第十采油厂**作业区**井场,用塑料钢丝软管接在井口套压阀门处,另一头接在张某甲白色无牌三菱背罐车的铁制罐内,打开套压阀盗窃原油,二人将所盗原油拉至**乡**村**组境内左某某的旧庄院,用自吸泵将罐内原油抽吸到地下埋藏的罐内存放。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支付报酬300元。给乔河作业区保安中队原保安马某某(另案处理)转账支付300元保护费。

2、2019年5月22日,已判同案犯张某甲、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白色无牌三菱暗罐车到乔河作业区**井区**井场套压阀盗窃原油半罐,存放于左某某旧庄院地下埋的方罐内。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支付报酬300元,给马某某转账支付300元保护费。

3、2019年5月27日(农历4月23日),已判同案犯张某甲、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白色无牌三菱暗罐车,在**作业区**井区**井场套压阀盗窃原油半罐,后将所盗原油和车辆停放于左某某的旧庄院。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支付报酬300元,给马某某转账支付300元保护费。

2019年5月28日,张某甲、张某某将前三次所盗2.2吨原油出售给徐某某,获赃款3200元,盗窃价值7880.4元。

4、2019年6月3日晚23时许,已判同案犯张某甲、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塑料软管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张某甲的三菱暗罐车、白色农用五十铃暗罐车,到华池县**乡**村境内**作业区庆一联关**井场,张某甲将塑料钢丝软管的一头插入高架罐,张某某将另一头接在三菱车的自吸泵上,用另一根管子接在自吸泵上,分别装满五十铃、三菱车上的铁罐内,又用编织袋装原油13袋,装在五十铃车的后排座。张某某驾驶五十铃暗罐车、刘某某驾驶三菱暗罐车拉乘张某甲到左某某旧庄院将运油车辆停放后返回县城。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支付张某某、刘某某每人500元报酬,刘某某没有收取。2019年6月5日,张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将两车罐内的原油用编织袋装了28袋,放在院子。白色五十铃内十三袋原油净重0.71吨;从盗窃车内抽装的二十八袋净1.74吨,价值共计8927.8元。

5、2019年6月5日晚20时许,已判同案案张某甲、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华池县乔河乡境内乔河作业区白153井区关**井场分别驾驶三菱车、甘M****8现代越野车,张某甲驾驶现代越野车在山上“放哨”,张某某、刘某某用自吸泵从井场停放的接油防喷车罐内将三菱车上的铁罐装满后,张某某驾驶三菱车拉乘刘某某,行至乔河乡打扮村境内被巡线保安查获,三菱越野车上铁罐内的原油被乔河作业区回收,净重0.91吨,价值3316.04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作案五次,价值20124.24元,获赃款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长庆油田分公司部门文件、原油回收证明;

2证人陈某某、候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高

2019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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