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初中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街道**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会泽县会一中大成校区弘毅楼的三间教室分别盗窃被害人任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徐某某的现金1600元、320元、1560元、800元,共计4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现场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4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移送卷宗2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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