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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37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51996********,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大道****号)。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前湖校区**楼****室窃取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室内角落充电的一部苹果手机(手机型号为苹果XS,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258元),并在南昌市新建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新建中心GIONEE手机店。

2020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前湖校区图书馆**楼窃取被害人翁某某放在教室门口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手机型号为华为荣耀10,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213元),留作自用。

2020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小布丁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华为荣耀10手机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被盗苹果XS手机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500元,赔偿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胡某某、翁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翁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业华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7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7区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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