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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3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号,现暂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从北京乘坐火车来到杭州,并入住网友即被害人张某乙位于本市上城十五奎巷**号**室的家中。次日,被告人张某甲趁张某乙外出之际,秘密窃取其家中的足金花式挂坠、足金手镯、足金手链、金玉手串各一条,以及Burberry女士香水、羊胎素精华原液、保湿气垫霜、溯黎护肤品、面霜等物(上述物品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2199元)。2020年1月2日,张某甲将上述四件金器在北京市**典当行质押得款人民币13547元并用于个人开销。因张某甲没有赎回金器,上述金器已被典当行熔毁。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被公安人员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当场查获部分赃物。案发后,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张某乙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信息照片、购买凭证、当票、典当信息、熔金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光盘、询问视频光盘、搜查视频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恬君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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