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19时许,在藁城区**镇**村,被告人张某甲酒后与妻子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甲因对村委会及天然气公司不满,将位于**镇**村14号天然气调压箱砸坏,造成调压箱及箱内调压器损坏,致使天然气泄漏,危害公共安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与石家庄市藁城区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关于**镇**村调压设备破坏的情况说明、关于藁城区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永安村燃气设备损失说明、赔偿协议、收据、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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