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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被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Cheat Engine软件扫描“烈焰飞雪”游戏(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发展中心**幢**室)中游戏币元宝交易内存位置并篡改相应游戏币元宝数据值的方式,非法窃取游戏币元宝34500598个(充值1元等于100个元宝),后张某某将非法窃取的游戏币元宝5302060个用于自己在游戏中购买交易道具消耗(其中购买道具流转到其他玩家共计1410069个),将363900个出售给其他玩家,非法获利人民币3639元,案发后剩余的游戏币元宝28834638个被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造成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损失1773969个元宝(按充值价格,价值人民币17739.69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04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CE软件,通过修改游戏内存数据刷取游戏币,造成被害公司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3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联系方式1372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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