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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9********,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原系武汉市**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武汉市**办公室(原武汉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办)**处**,户籍地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2018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同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至2015年,徐某某(已起诉)在担任市**办**、主任期间,决定设立小金库,在正常发放津补贴之外,另立名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违规发放津补贴,并于2008年3月主持召开了原市**办副主任盛某某、袁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参加的市**办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了《市**办干部职工奖励、福利发放暂行办法》,确定了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标准,徐某某同时决定,由市**办下属企业**设备厂筹集资金,负责其中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的福利发放。

2008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设备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期间,为执行徐某某的决定,指使**设备厂员工,以虚列材料款支出、隐瞒工程收入、虚列“维管费”、虚列临时工工资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 2350.421万元,并设立“小金库”,为市**办违规发放津补贴提供资金来源,共计私分公款人民币1470.26万元。其中,张某某个人实得人民币11.1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以提供现金方式私分公款共计人民币1189.744万元。

2008年4月至2013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设备厂员工从套取的材料款、工程收入不入账的公款中,先后提供现金共计人民币1189.744万元给市**办进行私分。

(2)以转账批量代发方式私分公款共计人民币280.5 16万元。

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办**部职工卡号和名单及发放金额,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设备厂员工先后以银行转账批量代发的方式,将公款人民币280.516万元直接从**设备厂单位账户转入市**办干部职工个人账户,之后虚构临时工名册,以发放临时工工资名义进行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职务任免文件、银行流水凭证、记账凭证、账本、合同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殷某某等证人证言;3.同案犯徐某某、盛某某、袁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严重侵犯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1470.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斌祥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1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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