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租住广州市珠海区**村。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网吧等地收购他人10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密码、U盾、手机卡、身份证信息),以每套900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付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胡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草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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