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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窝藏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涿州市**镇**村**号。1998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4月28日减刑释放。2019年5月3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窝藏罪经本院批准,由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窝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刘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5月23日左右,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帮忙为自己租房躲避抓捕。5月26日左右,张某某明知刘某某涉嫌犯罪,仍通过中介以他人名义帮刘某某租一套单元房,并交纳了4900元租金和300元中介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刘某某是涉嫌犯罪的人而出钱租房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丽艳、王远峰、张刚、史斌、杜伟娜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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