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市辽阳县**镇**街**栋**,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姜某某(已判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为网上逃犯,为了不让公安机关抓获姜某某,为姜某某提供手机卡,之后又分三次向姜某某提供资金共计10000元以供其逃匿。
另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丈夫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为网上逃犯,在公安机关抓捕张某某时,发现其随身携带的一部黑色飞利浦手机上存有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张某某怕公安机关知道刘某某的藏身地点抓捕刘某某,拼命抢夺手机,想损毁手机毁灭证据使刘某某继续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曾某某、刘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似冰
书记员:李洪敏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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