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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绍兴市越城区**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绍兴市越城区**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宋某某经事先商量,合伙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号**楼的**桌游店,组织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骆某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赌博,并以1000元抽30元的比例抽头,约定抽头获利被告人张某某分40%、被告人顾某某、宋某某各分30%。至案发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时代**号**楼**桌游店内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均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照片、行政检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骆某某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均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宋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

                                   202092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9********)、顾某某(联系电话138********)、宋某某(联系电话134********)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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