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张某甲, 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 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 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因怀疑其丈夫李某某与被害人梅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决意报复梅某某。2019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幢**室被害人梅某某家门口,对被害人梅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持扫把殴打梅某某;被告人张某乙使用花露水喷溅梅某某眼脸部,并持电线抽打、捆绑被害人梅某某;被告人张某丙在殴打时控制被害人梅某某,阻止其逃跑和反抗,并拍摄被害人梅某某的不雅照片和视频,上传到家族内部微信群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梅某某的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梅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电话1866816****)、张某乙(电话1776711****)、张某丙(电话1505815****)现居原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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