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兰州市**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甘肃省永登县人,住甘肃省永登县**镇**公司家属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兰州**网职员,甘肃省永登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城**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兰州新区**公司职员,甘肃省永登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巷**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权某某、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8日0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权某某、王某甲酒后在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公交车站南侧路口准备乘出租车时,与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李某某、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追打,李某某通过电话将被害人王某乙叫来帮忙。王某乙到现场后先与张某某发生撕打,后被张某某、权某某、王某甲在安宁区十里店“宝迪大厦”楼下用腰带和拳脚殴打,致王某乙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门诊住院病历、伤情照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权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权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权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路
2020年2月20日
附: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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