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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19〕1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现住址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红山水库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胡某(二人已起诉)等人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首派KTV门口与被害人汤某及其朋友发生口角纠纷,王某被汤某的朋友持剪刀追打,王某跑脱后随即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等人报复汤某及其朋友,并让陈某某和孟某某找来西瓜刀和棒球棒等作案工具。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与王某、李某、胡某、唐某等人返回首派KTV门口找到被害人汤某后,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李某等人持凶器对汤某进行砍打,导致汤某左肘关节、左侧肱骨、左侧桡骨等多部位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汤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张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公(司)伤鉴(法)字[2019]4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汤某、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陈某某等人因琐事纠纷,当街持械殴打被害人汤某,致汤川受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张某某羁押于安顺市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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