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和某某,又名和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5********,纳西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4********,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古城区**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继伟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多年以来,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到玉龙县宝山乡高寒村委会林区,收购盗伐的木材并运输至丽江或鹤庆出售。期间两人共同购买一辆车牌号为云P2****的白色一汽红塔货车用于运输林区收购的木材,货车主要由和某某驾驶前往高寒林区收购木材,张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云PM****长安欧诺微型车负责运输途中鸣音至丽江一线巡逻是否有林业执法人员在执勤,木材出售后的收益二人平分。
经查证的有向邱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两车木材、史某某(已判刑)收购两车木材、马某某(已判刑)收购一车木材。
和某某、张某某合伙收购、运输的木材经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进行了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结果为:和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的" 二五料" ( 4米长的小头直径为15厘米至20厘米的原木) ,一车最少装有30 件材积有4.059立方米、立木蓄积(以60%出材率计算)为6.765立方米, 一车装有40件材积有5.252立方米、立木蓄积(以60%出材率计算)为8.754立方米,一车装有50件材积有6.593立方米、立木蓄积(以60%出材率计算)为10.988立方米。
根据侦查实验结果,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的木材应计立木蓄积为37.803立方米
此外,和某某于2016年被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查获并处理的木材车辆有1车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2.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案发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对本案被告人用于运输的一辆白色一汽红塔货车、手机3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5. 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木材的犯罪事实;
6.侦查实验结果及告知书;证实了和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数量。该意见已告知了被告人,无异议;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对非法收购、运输木材的车辆以及出售木材的地点均进行了辨认;
8.提取的手机资料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对出售木材的交易金额均作了辨认;
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和某某因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受到林政处罚的事实;
10.判决书2份,证实二被告人收购盗伐林木的史某某、马某某已被判刑。
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运输,数量达37.803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和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文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附**号。电话:1398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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