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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二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8〕4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魏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某自2017年5月份开始在互联网上开设重庆时时彩(龙虎斗),建立微信“休闲聊天”群,组织人员赌博,张某某从中“抽水”,以流水的百分之七抽取流水,魏某某负责开盘、收盘和记账等工作,工作一天张某某给魏某某发工资2O0元。经鉴定:张某某向上线充钱250.57万元组织赌博,共计给魏某某开工资四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书证:人口信息、微信截图、抓获经过等;

4光盘

5司法会计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张某某为主犯、魏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相远

2018年10月2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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