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梁小龙,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妮,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乘坐唐某某的**越野车从泸西县金马镇来到石某县**镇集市。当日14时39分许,趁王某某(三岁)母亲亢某某走进快递超市取快递将王某某留在同心药店门口之机,二人迅速来到被害人王某某身旁,由尚某某望风,张某某夺取王某某随身佩戴在脖子上的3D硬金小鸡吊坠,作案得手后迅速分头离开现场。经鉴定,涉案的3D硬金小鸡吊坠价值2099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登记表;(2)户口证明;(3)前科材料;(4)抓获经过;(5)销售单、销售凭证清单;(6)收据;(7)谅解书;(8)过车记录车型识别详细信息(云******);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亢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石发改价认字[2020]1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1)**街上、**药店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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