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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二人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镇里**村**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甲、丁某乙、谭某某、刘某乙(均为未成年,另案处理)从湖南老家来到深圳光明区找被告人丁某某,怂恿丁某某一起从事敲诈勒索,丁某某于是辞去工作,加入该团伙。12月21日,张某某通过探探聊天软件联系上被害人欧某某,由刘某甲与欧某某视频聊天,相约在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酒店发生一夜情。六人一起赶到***酒店,刘某乙先行进入欧某某入住的8728房,两人发生性关系。稍后,张某某、丁某某等五人也敲门进入房间,刘某甲声称是刘某乙的姐姐,并出示刘某乙13周岁的临时身份证,向欧某某敲诈5万元,欧某某无法凑足金额,刘某甲于是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等六人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探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酒店前台、楼道视频截图及辨认、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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